为使我国汽车工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WTO的新形势,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对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的监控,提高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建立科学、高效、规范的车辆“生产准入”和“行驶准入”制度,逐步实现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2001年4月,原国家经贸委决定 对原国家机械局发布《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车辆产品管理方式进行改革,对车辆生产制造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即把《公告》作为国家准许车辆生产企业组织生产和销售的依据,作为消费者向国家法定车辆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的依据。
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并在道路上行驶的民用汽车产品及相应底盘、农用运输车、摩托车产品。
车辆产品申报《公告》程序为:车辆生产企业选择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进行新产品定型试验与强制性项目检验,检测合格后,由企业填写《车辆新产品申报汇总表》和《车辆新产品申报表》报国家发改委产业政策司,经国家发改委《公告》产品审核专家组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产品经发改委批准后,以国家发改委《公告》的方式予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