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定产品质量状况,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局长4号令发布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对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内涵分别做出了明确界定。
产品的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司法鉴定与其它鉴定不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发生在诉讼过程中;第二,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三,由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具有公权属性,其决定权、委托权和组织监督权均由审判机关行使。
产品质量鉴定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检验、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质量鉴定的基本特征,一是只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接受质量鉴定申请,鉴定工作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组织实施;二是鉴定的对象是有质量争议的产品;三是已经投入使用一定时间的产品;四是针对鉴定产品质量而言的,不是针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而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