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6月7日,通过了原国家标准局的审查验收,1987年7月25日,国家经委以(1987)444号文首批批准为“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证书编号: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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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12月3日,通过了原国家商检局组织的审查验收,1988年1月6日以(87)国检认字第597号文认可为“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工程机械和车辆认可实验室”(认可注册和印章编号:5605)。2001年5月,通过了原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认可委员会(CCIBLAC)组织的复查认可评审,被认可为“国家出入境工程机械和车辆检验实验室”(证书编号:D000-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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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年5月22日,经原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审查,以(1989)中汽技字313号文批准,原机械工业部先后于1997年7月13日以机汽产[1997]165号文和1998年3月10日以机汽产[1998]042号文核查确认为“汽车新产品定型试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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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月14日,经原国家科委和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以国科发成字[1995]029号文认定为第一批“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国家级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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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3日,通过了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L)共同组织的国家质检中心和计量认证复查、检验实验室认可的“三合一”评审验收,实验室名称为“机械工业部工程机械军用改装车试验场”(证书编号:0123)。2003年10月28日,通过了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组织的“三合一”复查评审,继续获得认可(证书编号改为L0138)。2006年9月5日,通过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组织的评审,获得认可(证书编号:No.CNAS
L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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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12月21日,经原国家机械局以机管[2000]454号文批准,2001年4月9日,原国家经贸委以国经贸产业(2001)098号文,2004年7月6日,国家发改委又以专函的形式再次确认“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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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3月29日,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国认证函[2002]39号文批准授权为“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指定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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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5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批准为:“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号:法17013);2007年8月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专业机构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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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9月12日,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锅函[2003]58、59号文批准“国家工程机械质检中心”为首批“特种设备制造许可鉴定评审与型式试验机构”;
2007年7月5日,质检总局以2007年第104号公告形式公布了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最新名单及承担的型式试验项目,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继续名列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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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29日,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并在中国汽车召回网上首批公布,批准机械工业工程机械军用改装车试验场/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缺陷汽车产品的检测与实验任务,准许出具带有DPAC标志的报告(证书编号:国质检召(2004)QC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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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8月10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2005年第20号公告指定国家工程机械质检中心为“专用汽车进口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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